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
大家上午好!依据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章程范本》等文件要求,现将协会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将第三条内容明确为社团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增加党建内容: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第五条明确载明了受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和监督。
四、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提供建议,提供咨询。(二)加强与政府沟通联系,规范行业行为,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三)组织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绿色发展技术(产品)、新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等内容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举办行业技术培训会和技术(产品)推广会、展览展示会、交流会等活动。(四)鉴定四新技术(产品),并向全省行业内推荐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优秀产品。(五)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建筑节能方针政策,编辑出版《青海建筑节能》内部信息交流刊物。(六)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五、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改为五年。根据省民政厅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为四年或五年,本协会为了保证协会领导机构相对稳定,利用协会长期发展,每届由四年改为五年。
六、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由4年改为5年,其它规定不变。
七、根据省民政厅要求增加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八、第三十一条中本会经费来源增加了“政府购买服务;利息;”。
九、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十、第三十九条由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改为“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根据省民政厅文件要求,会费可设置4档,应设置会员单位。因此,会费缴纳管理办法修改了第七条内容:一是会费收取标准增加了理事长单位(会长单位),标准为每年20000元。二是将常务理事单位合并在副理事单位,会费标准统一为8000元,不再单设常务理事单位。三是将常务理事单位改为理事单位,会费标准。四是将理事单位改为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不变。其它条款均无调整。
以上修改,请审议。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