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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青海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海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青海省房协。英文名称:QINGHAI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QRE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组织,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青海省境内。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创新、协调、服务、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结合我省实际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行为。为提高我省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青海建设科技大厦505、512室。

第六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务发展和改革的理念、方针、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促进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其他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开展有益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五)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征信机制;组织编制并发布本地团体标准;

(六) 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杂志、文献和有关资料,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

(七) 搭建采购平台,开展行业政策、技术咨询服务及行业纠纷调解;

(八) 组织开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同行业组织和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中国房地产协会、省内各地房地产协会的联系与合作,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定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和个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会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以及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相关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青海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房屋交易、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评估、咨询、市场管理、房屋征迁、建材装饰和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单位以及社团组织等。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房地产领域的执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五)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六)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相关入会证明材料: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免费获得本会秘书处编印的信息、刊物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另特邀名誉会长若干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七)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本会工作有序开展,设执行会长2名,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协会对内对外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具有决策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党建领导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任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529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本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