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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名单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名单

     

会  长:

刘忠厚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副会长

王有德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建设  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朱志男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公司

甘肃分公司总经理

李长兰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省安  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喻之  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  舰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总经理

杨森林  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贾庆和  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樊秉钧  青海盈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

郑  虎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

监  事:

        李克信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杨明刷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总工程师

          谈生礼  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联系我们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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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青海建设科技大厦5楼502室、504室、506室,邮编810001。

 


协会简介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简介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96年,在青海省民政厅登记。是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建筑劳务企业和建筑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做出贡献。

一、青建协的业务范围

    1、参与研究制定本省建筑业长期发展规划、总体改革方案、地方行业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质量、标准、规范;

2、引导和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引导协助会员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提高企业素质,培育和壮大企业家队伍;

3、引导协助会员单位坚持质量兴业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评价,树立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典型,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对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会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4、倡导和监督会员单位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会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

5、积极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通过开展业务咨询,人员培训,信息交流,行业内外协调,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单位培训职工,组织联谊活动,办好协会刊物;

6、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工作;

7、组织对外交往与合作,组织考察、学习,搜集信息资料,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8、青海省评比表彰办认定的“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省级优质工程)”、“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评奖机构,负责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中国施工企业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工程奖项的推荐单位。

二、会费收费标准

1、特级企业每年4000元   2、一级企业每年3500元

3、二级企业每年3000元   4、其他企业每年2500元

单位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五四西路65号青海建设科技大厦5楼

联系电话:0971-6150345、6115403


协会章程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简称“青建协”英文译名Qing Ha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QH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建筑劳务企业和建筑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本协会境内活动地域为青海省。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发挥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为实现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制定本省建筑业长期发展规划、总体改革方案、地方行业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质量、标准、规范;

(二)引导和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引导协助会员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提高企业素质,培育和壮大企业家队伍;

(三)引导协助会员单位坚持质量兴业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评价,树立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典型,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对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会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四)倡导和监督会员单位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会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

(五)积极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通过开展业务咨询,人员培训,信息交流,行业内外协调,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单位培训职工,组织联谊活动,办好协会刊物;

(六)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工作;

(七)组织对外交往与合作,组织考察、学习,搜集信息资料,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行业领域内,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建筑构配件生产、建筑劳务、建筑科研、院校等单位和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经验丰富并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人要提交单位情况简介,并附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件(均为复印件);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个人会员应附个人身份证、工作简历、职称证件及专业工作业绩。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同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提交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具备决策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协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在任期内累计2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做好党建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和青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3日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中出现一些重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常务理事会做出暂行决定,再报下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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