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
第四届理事会领导机构名单
会 长: 姜 涛 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副院长
副 会 长: 刘 凌 青海三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河平 青海艾能吉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亚宏 青海新顺达新型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礼良 青海诺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秘 书 长: 孙俊凤 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
副秘书长: 高琳玮 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
副秘书长: 马传杰 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技术咨询服务部主任:谈吉庆 省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主任
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第四届理事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 苟 君 青海百源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 刘 凌 青海日出昆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王慧娟 北京绿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区青海办事处
4 雷建平 青海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5 沈永兴 青海永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6 黄河平 青海艾能吉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7 安建革 青海友通实业有限公司
8 尚国峥 青海联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9 姜 涛 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
10 张亚宏 青海新顺达新型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1 刘兴国 甘肃双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办事处
12 张钰铭 青海康享石墨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3 陈昌永 青海承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监事名单
闫洪宁 青海三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第四届会员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 姜 涛 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 王 辉 青海恒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 任 锋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4 张建军 青海釜逸质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5 陶宜莲 青海北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 苟 君 青海百源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7 解安鹏 青海弘脉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 马晓萍 青海绿配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
10 郭明建 青海俊盛绿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11 陈万得 青海元朔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12 刘 凌 青海日出昆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 王慧娟 北京绿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区青海办事处
14 吉颖年 甘肃贝斯特岩棉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办事处
15 陈端正 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16 雷建平 青海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7 沈永兴 青海永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18 郑理达 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
19 赵国智 青海省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
20 安建革 青海友通实业有限公司
21 孟 磊 西宁鲁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2 张亚宏 青海新顺达新型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3 王兴春 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青海办事处
24 张国年 青海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5 张钰铭 青海康享石墨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6 宋 慷 青海玉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27 黄河平 青海艾能吉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8 刘阳照 青海七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29 朱颜熙 青海皓驰工贸有限公司
30 齐小方 青海宏尔泰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31 刘远杰 陕西雅美新材料有限公司青海办事处
32 陈昌永 青海承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3 冯 卫 青海烁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4 刘玉太 青海恒昱门窗有限公司
35 尚国峥 青海联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6 曹 刚 青海东赢商贸有限公司
37 雷清华 青海天怡复合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38 王 鑫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39 朱东伟 青海沪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40 王 玉 青海股泰商贸有限公司(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1 杨自萍 浙江健恒实业有限公司办事处
42 谢 争 青海银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43 马传杰 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院
44 闫洪宁 青海三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简介
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于2008年成立,原名为青海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协会,2015年1月更名为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
一、协会宗旨
根据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战略目标,以本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为中心开展调查、研究、咨询、宣传、培训,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为全省技术创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服务,为建设行业节能技术发展和应用服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业务范围:
(一)开展我省建筑节能行业产业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省建筑节能行业发展的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对我省建筑节能开发和利用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建筑节能管理、建筑节能技术进步以及省内外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建议,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等
(三)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和新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产品,开展有关技术服务;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建筑节能产品质量和用能设备进行评价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举办建筑节能产品推广会,组织进行技术交流;
(五)宣传党和政府的建筑节能方针政策,编辑出版与本协会任务有关的出版物;
(六)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建筑节能管理与技术人员,提高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四肢和管理水平;
(七)积极主动与政府联系沟通,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合理利益,促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
(八)加强与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联系,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产品销售信息,大力推广会员单位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优秀产品。
(九)加强与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联系,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产品销售信息,大力推广会员单位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优秀产品。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三、多年来主要开展以下活动内容:
(一)开展我省建筑节能行业产业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问卷活动
协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深入开展企业进行调研,清晰了解企业现状,准确掌握企业需求。根据调研结果,应企业要求,逐步开展会员单位绿色建材星级评定申报工作,截止目前协助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完成绿色建材认证共24家,产品类型有保温产品、玻璃、墙材、商砼、门窗五大类。为我省绿色建筑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建设行业的发展指引新方向。
(二)编制青海省工程建设标准
协会先后编制了《BS改性防火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B63/T1512-2016和《泡沫玻璃建筑外墙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B63/T1511-2016等多项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已发布实施,为我省行业技术产品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举办研讨会、交流会
为贯彻《青海省绿色发展促进办法》,加大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宣传力度,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建材行业发展,协会每年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产品展览展示和新技术讲座。邀请省外专家进行技术交流。
组织观摩湟源县日月乡兔儿干新型农村社区项目被动暖房技术、高原生态社区规划与绿色建筑技术培训集成示范;应西宁市海绵办要求;组织中华小记者实地学习了解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在新宁广场组织了海绵城市建设产品展览展示活动。青海乾通管业现场展示了雨水收集系统模型,并进行现场演示,更直观的了解该产品的优越性、先进性、适用性。
组织副会长单位赴北京参加了“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增强了企业绿色建筑建材引进、创新意识。
(四)组织专业技术培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青海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为会员提供政策、标准指导。每年协会免费组织标准培训。培训内容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规程》《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多项标准进行培训,并协助参会人员登记继续教育学时。
(五)编制会刊
协会会刊是服务会员的窗口,不仅可以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查询,还可以为会员及时提供新技术交流信息,同时为会员起到一定了宣传推广作用。自2015年以来共编辑9期,全部免费发放至本行业,并受到会员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业的欢迎。
四、协会通讯地址、电话及网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青海建设科技大厦5楼515室
邮编: 810000
电话: (0971) 6139065、6115007
网址: http://qhjshyxx.com/
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2021年6月1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英文名称Qinghai Associs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QHBE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全省建筑能源节约管理、研究、技术开发、生产经营、检测、应用等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若正式党员不足3人暂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的条件,应当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行业管理部门是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5楼5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提供建议,提供咨询。
(二)加强与政府沟通联系,规范行业行为,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三)组织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绿色发展技术(产品)、新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等内容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举办行业技术培训会和技术(产品)推广会、展览展示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鉴定四新技术(产品),并向全省行业内推荐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优秀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建筑节能方针政策,编辑出版《青海建筑节能》内部信息交流刊物。
(六)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各州、地、市、县(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单位、生产及销售企业,科研、设计、检测及相关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本会特邀的建筑节能专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为会员单位颁发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本团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其他依据章程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在行业内有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失信被相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书面通知该会员并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5 年,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 年。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 其它本团体重大事项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和副理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理事执行社会团
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级,不得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理事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团体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团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有专人保管。公章保管在秘书处,法人章保管在秘书处,财务章保管在财务处,会员钢印保管在秘书处。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选配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意见,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和“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1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自律制度
一、总则
1. 目的:为加强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身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建筑节能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自律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理事会:协会理事会是自律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自律规则、监督执行情况以及对重大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2. 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自律管理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开展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自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
1. 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标准,积极响应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
2. 及时了解政策动态,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经营活动。
(二)诚信经营
1. 在项目投标、工程建设、产品销售等活动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建筑节能项目的质量和进度,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3. 真实宣传建筑节能产品和服务,不夸大功效、不虚假承诺。
(三)技术创新与规范
1. 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研发与创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2. 严格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保证技术成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四)信息披露
1. 会员应向协会如实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项目成果等资料,以便协会进行行业统计和管理。
2. 对于涉及行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信息,及时向协会通报,不得隐瞒或虚报。
四、自律监督与检查
1. 日常监督:秘书处通过会员提交的资料、行业动态监测等方式,对会员进行日常监督。
2. 专项检查:理事会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投诉举报线索,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对会员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检查。
五、违规处理
1. 投诉举报受理:协会设立专门渠道受理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处理并保密。
2. 调查核实:秘书处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开展调查,收集证据,听取被投诉会员陈述申辩。
3. 处理措施:对于违规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全体会员通报,同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附则
1.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2.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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