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2021年6月1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是由全省建筑能源节约管理、研究、技术开发、生产经营、检测、应用等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收取会费是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营来源,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及单位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付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条 现结合我会具体情况,制定《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四条 按照《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五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会费收取
(一)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会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会员不缴纳会费,按照《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四)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第七条 根据本会实际,按理事长(会长)单位、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四个级差收取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会长单位):20000.00元
副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8000.00元
理事单位:5000.00元
会员单位:2500.00元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本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三)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支出相关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