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自身组织建设,规范专家职务行为,发挥专家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的资质与条件
(一)涉及建筑、结构、水、暖、电专业的应具有教授级或高级职称的或具有注册类证书并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和综合能力;涉及特殊专业应具有行业认可注册证书或中级以上证书。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敬业求真,开拓创新;
(三)密切关注协会发展,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五)专家可自愿申请或单位推荐入库;
(六)协会特邀专家,经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协会的决定保留个人意见;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四)应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
(五)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六)自愿退出协会专家库;
(七)其他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等规定;
(二)承担协会安排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向协会提供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
(四)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五)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声誉的活动;
第五条 专家的职责范围
专家应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在授权的范围内参与相应的业务工作。
(一)参与委托的政策咨询和服务项目;
(二)参与相关专业课题(项目)的研究;
(三)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四)参与相关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培训、调研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五)参与相关业务宣传、培训活动;
(六)参与协会组织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六条 专家的聘任
(一)申请人向协会提出申请,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专家登记表》;
(二)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 并报理事会审批;
(三)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即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并被聘为协会专家;
(四)向专家颁发《聘书》,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
(五)在聘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将进行动态管理。
(六)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三年。
第七条 解聘
(一)聘期内专家年龄达到70周岁时自动解聘。
(二)聘期结束后不再聘任即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三)在聘专家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经理事会批准后解聘。
第八条 专家日常管理
(一)专家应妥善保管《聘书》,遗失须及时报告;
(二)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专家以协会成员的身份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应向协会及时备案;
(四)专家参与协会推荐的专家服务工作,应遵守协会的相关规定;
(五)专家不实行坐班制,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要请假;
(六)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并颁发相关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