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2018年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青海省建筑节能协会,英文名称为Qinghai Associs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QHBE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建筑能源节约管理、研究、技术开发、生产经营、检测、应用等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根据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战略目标,以本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为中心开展调查、研究、咨询、宣传、培训,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为全省技术创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服务,为建设行业节能技术发展和应用服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青海建设科技大厦5楼515室。(邮编:81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我省建筑节能行业产业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省建筑节能行业发展的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对我省建筑节能开发和利用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建筑节能管理、建筑节能技术进步以及省内外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建议,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等
(三)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和新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产品,开展有关技术服务;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建筑节能产品质量和用能设备进行评价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举办建筑节能产品推广会,组织进行技术交流;
(五)宣传党和政府的建筑节能方针政策,编辑出版与本协会任务有关的出版物;
(六)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建筑节能管理与技术人员,提高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四肢和管理水平;
(七)积极主动与政府联系沟通,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合理利益,促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
(八)加强与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联系,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产品销售信息,大力推广会员单位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优秀产品。
(九)加强与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联系,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产品销售信息,大力推广会员单位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优秀产品。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各州、地、市、县(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单位、生产及销售企业,科研、设计、检测及相关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本会特邀的建筑节能专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
(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规定范围。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入会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它依据章程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有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服务项目,及时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有关资料;
(六)其它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取消会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不满50人时自动取消常务理事会,其职权由理事会代为执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或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投资开办实体所取得的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和分支机构开展的相关重要活动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