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20〕194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城镇建设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治理,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全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和《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结合本省住建系统行业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住建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请按照方案和任务清单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上来。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并设立办公室专项负责跟踪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认真抓好部署落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检查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时间节点,全面排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做到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做到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同时加强行动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
三、狠抓责任落实
各地要加强对城镇建设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坚决问责。
四、做好总结上报
请各单位按时间节点要求,落实好各阶段的工作,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分析问题背后的矛盾和原因,梳理出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并按照各阶段的时间要求做好总结上报工作,每年11月10日前报年度总结,2022年11月10日前报送三年总结报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7日
青海省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镇建设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建立城镇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集中整治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限期整治解决城镇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大力推动城镇建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城镇建设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城镇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风险部位、风险环节、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危险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风险岗位应急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等管理制度。
2.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建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和标准等,建立完整的安全监管体系,规范监管行为;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
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信用中国(青海)、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建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市政设施经营单位行为。
(二)开展城镇基础设施安全整治
4.开展城镇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落实《青海省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排查城镇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建立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设施安全管理台账,落实政府、部门、企业管理责任。
5.集中攻坚整治,消除重大隐患。把治理重大风险隐患作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工作的根本目标,确保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完成整改或处于严密有效监控之中。对重大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推动企业在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方面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发现一个、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6.加强城镇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加强供水厂和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确保人民饮水安全。落实城镇排水防涝主体责任,加强应急队伍和应急能力建设,提升排水防涝能力,加强排水防涝设施维护,加快消除城镇易涝点,保障城镇安全度汛。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行业运行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加强城镇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抓好重大节假日期间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监管,营造安全的市政公用环境。
(三)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7.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燃气专项规划,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杜绝无证非法经营。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针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重大危险源风险防控机制未建立及管理不到位、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应急演练专业性不足、特殊作业管理不规范、不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管理不规范、未配备万向装卸臂、紧急切断装置等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开展人流密集区域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对存在问题和整改不力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纳入诚信管理档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隐患整改长期不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要联合相关部门予以关停,杜绝违法违规企业长期“带病”运行。
8.规范燃气经营企业行为。指导各城镇燃气企业做好储气调峰设施责任落实,保障管道燃气迎峰保供供气安全。督促燃气企业完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化减人、机械化换人”,改造现有设施设备,建立完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督促燃气企业做好入户安检和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工作,重点针对人员较为集中的用气场所、农村燃气用户、新发展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对用户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包覆燃气设施和设备等违规用气行为依法进行整改,有效遏制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9.做好供热安全保障工作。落实供暖用气保障责任,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年度用气量和保供合同签订工作,保障供暖用气安全平稳供应。利用“非供暖期”有利时机,强化供热锅炉、管网、辅机、阀门、换热站等供热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条件和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特别是对存在供热设施设备跑冒滴漏、管道堵塞严重、管网老化等供热安全隐患,早排查、早治理,不让安全问题带入供暖期。做好供热保障应急响应准备和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冬季供暖安全。
(四)开展既有建筑安全治理
10.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报建手续,擅自改变功能、加层、改扩建房屋以及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于经营的房屋,重点是酒店、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养老服务机构、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以及群众投诉反映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民政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酒店、娱乐场所、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责任。
11.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报建手续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等,依法严肃查处。
12.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落实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各地要对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整治实施清单化管理,坚持分类处置,精准施策,依法依规的原则,逐一确定处置意见,确保整改整治到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协同落实、联合执法,整改整治全覆盖、穿透式。
13.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房屋所有权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充分发挥街道、社会的作用,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构建以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改造房屋为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的,应当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特种设备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不得影响建筑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五)提升基础支撑能力。
14.开展城镇体检评估。将安全韧性、城镇市政公共设施安全、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作为城镇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城镇体检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开展城镇体检工作,查找城镇公共设施安全隐患和突出短板,查找城镇建设在应对重大传染病问题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提升城镇安全韧性水平。
15.加快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进省级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为市(州)、县(市、区、行委)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联网提供省级平台支撑,实现与国家级平台、城镇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地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带动辖区内县、区完成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和联网运行,并实现与省级平台对接。有序推进州、县(市、区、行委)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整合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资源,完成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政府公共服务数字化、精细化,构建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的“大城管”格局。
16.推动城镇安全发展。明确安全发展目标,组织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镇创建工作,从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城镇安全各项工作。加强城镇安全环境建设,扩展避难疏散空间,加强城镇防灾工程建设,落实城镇各项安全要素。
17.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完善市政设施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管理,规范预案演练机制,完善处置流程。督促市政设施运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车辆及装备、物资,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降低“二次事故”风险。
18.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新进人员入职培训、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科学设置行业一线岗位人员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严格考核把关,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
19.强化安全生产宣传与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防护意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加强新媒体在城镇建设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功能。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专项整治提升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研究细化城镇建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范围、排查重点、人员安排和工作流程,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督促各单位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排查城镇建设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动实施。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形成重大隐患问题台帐,实行挂牌督办,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落实到位。对于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权属单位应立即整改,并加强源头治理,避免问题重复发生。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将通过督查、现场推进会、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作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城镇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城镇建设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及时总结提炼各地整治行动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省推广。
分年度总结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开展情况,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上来,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认真抓好部署落实。
(二)细化方案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实招实策,把专项整治抓出成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安全投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运营”,绝不能带病生产和运营。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将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随机督导。
(四)严肃问效问责。各地要加强对城镇建设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坚决问责。
(五)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论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突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重点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2.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为重点开展全方位多层次不间断的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重点整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投入、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风险警示、风险排查、防控机制不落实,重大危险源台账不健全,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3.落实其它参建单位责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依法履行相应责任。重点整治勘察单位未按规范勘探、出具虚假报告;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范进行设计、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未落实施工安全管控各项监理制度,未将施工安全管控监督工作列入监理规划,监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等。
4.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落实《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管理,落实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重点整治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未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施工安全标准化等行为。
5.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青海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有关精神,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二)加强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
6.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未严格开展安全风险全过程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关键节点施工前安全条件核查,高风险工程项目的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施工管理不到位,交底流于形式、不规范、不到位,未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工程停(复)工安全检查制度,应急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7.加强危大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等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基坑(土方开挖、护坡等)、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脚手架(爬架、悬挑脚手架等)等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重点整治下列行为:建设单位未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未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论证,未按方案实施,施工企业负责人未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到场带班检查;监理单位未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未对施工企业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等。
8.遏制高处坠落事故、整治“三违”现象。督促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编制高处作业专项方案、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改善高处作业环境、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并提高安全防护标准化、工具化、定型化水平。狠抓“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整治,督促施工企业对照“三违”现象清单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违章行为真抓、严管、重罚。一要查施工企业是否开展反“三违”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充分认识到“三违”行为的危害;二要查施工企业是否制定反“三违”工作方案,开展反“三违”自查自纠工作,并对隐患实施清单管理,逐项销号;三要查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反“三违”奖惩制度,有无奖惩台账和罚款收据,是否按制度实施。
9.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持续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整治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出借资质、串通投标、挂靠、弄虚作假、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规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市场行为。
10.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完善事故查处机制,严格落实事故查处督办和工作约谈制度。
(三)提升建筑施工安全保障能力
11.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各地充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加快配齐安全监管执法装备设施。分期分批开展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监督人员素质。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检查,弥补监管力量不足。
12.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落实《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推动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安全防护定型化,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进标准化考评工作,完善考评系统,切实提高标准化考评覆盖率;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等信息系统,用信息化促进工作系统化、规范化,规范监督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能力水平。
13.创新安全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运用信息化促进业务协同与流程优化,提高监管效能。加强数据综合利用,发挥数据在研判形势、评估政策、监测预警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设计审查监管,督促图审机构把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关,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审查,依法依规做好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14.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完善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处置流程。鼓励施工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降低“二次事故”风险。
15.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落实《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综合运用信用中国(青海)、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16.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以全面提高行业安全素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为重点,积极改进和创新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强化安全警示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推广体验式安全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基本规范》等,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向常抓不懈和全面主动宣传转移,做到安全宣传教育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专项整治提升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研究细化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范围、排查重点、人员安排和工作流程,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全面排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要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督查、现场推进会、推广各地和标杆企业的好经验好作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及时总结提炼各地整治行动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省推广。
分年度总结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开展情况,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上来,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认真抓好部署落实。
(二)细化方案措施。各地要按照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实招实策,把专项整治抓出成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安全投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绝不能带病生产。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地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将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随机督导。
(四)严肃问效问责。各地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坚决问责。
(五)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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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印发
青海省住建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方案名称 | 主要任务 | 具体内容 | 责任 单位 | 完成 时限 | ||
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健全城镇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1 | 督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风险部位、风险环节、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燃气处、质监总站 | 2021年12月底前 |
2 | 建立健全有限空间、危险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风险岗位应急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等管理制度。 | |||||
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 3 | 建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和标准等,建立完整的安全监管体系,规范监管行为。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燃气处、城设处、科技处 | 2021年12月底前 | ||
4 | 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监督检查,指导各地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 | |||||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 5 | 综合运用信用中国(青海)、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督促各地建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燃气处 | 三年行动期间 | ||
6 | 对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市政设施经营单位行为。 | |||||
开展城镇基础设施安全整治 | 开展城镇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 7 | 落实《青海省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排查城镇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建立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设施安全管理台账,落实政府、部门、企业管理责任。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燃气处 | 2020年12月底前 | |
集中攻坚整治,消除重大隐患 | 8 | 对重大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推动企业在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方面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发现一个、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燃气处 | 2021年12月底前 | ||
加强城镇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管理 | 9 | 指导各地加强公共供水厂和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确保人民饮水安全。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 | 2022年10月底前 | ||
10 | 落实城镇排水防涝主体责任,加强应急队伍和应急能力建设,提升排水防涝能力,加强排水防涝设施维护,加快消除城镇易涝点,保障城镇安全度汛。 | |||||
11 | 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行业运行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 | |||||
12 | 加强城镇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 | |||||
13 | 抓好重大节假日期间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监管,营造安全的市政公用环境。 | |||||
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 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 14 | 建立健全燃气专项规划,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杜绝无证非法经营。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处 | 2021年12月底前 | |
15 | 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针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重大危险源风险防控机制未建立及管理不到位、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应急演练专业性不足、特殊作业管理不规范、不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管理不规范、未配备万向装卸臂、紧急切断装置等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
16 | 开展人流密集区域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对存在问题和整改不力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纳入诚信管理档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隐患整改长期不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要联合相关部门予以关停,杜绝违法违规企业长期“带病”运行。 | |||||
规范燃气经营企业行为 | 17 | 指导各城镇燃气企业做好储气调峰设施责任落实,保障管道燃气迎峰保供供气安全。督促燃气企业完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处 | 2021年12月底前 | ||
18 |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化减人、机械化换人”,改造现有设施设备,建立完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 | |||||
19 | 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督促燃气企业做好入户安检和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工作,重点针对人员较为集中的用气场所、农村燃气用户、新发展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对用户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包覆燃气设施和设备等违规用气行为依法进行整改,有效遏制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 |||||
做好供热安全保障工作 | 20 | 落实供暖用气保障责任,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年度用气量和保供合同签订工作,保障供暖用气安全平稳供应。利用“非供暖期”有利时机,强化供热锅炉、管网、阀门、换热站等供热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条件和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特别是对存在供热设施设备跑冒滴漏、管道堵塞严重、管网老化等供热安全隐患,早排查、早治理,不让安全问题带入供暖期。做好供热保障应急响应准备和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冬季供暖安全。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处 | 三年行动期间 | ||
开展既有建筑安全治理 | 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 21 | 全面排查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报建手续,擅自改变功能、加层、改扩建房屋以及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于经营的房屋。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计处、建管处、质监总站、房产处 | 2020年12月底前 | |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22 | 聚焦“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报建手续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等,依法严肃查处。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计处、房产处、建管处 | 2021年12月底前 | ||
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 | 23 | 落实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处 | 2021年12月底前 | ||
24 | 对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整治实施清单化管理,坚持分类处置,精准施策,依法依规的原则,逐一确定处置意见,确保整改整治到位。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 25 | 强化房屋所有权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处 | 2021年12月底前 | ||
26 |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 |||||
27 | 充分发挥街道、社会的作用,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构建以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 |||||
28 | 改造房屋为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的,应当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特种设备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不得影响建筑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 |||||
提升基础支撑能力 | 开展城镇体检评估 | 29 | 将安全韧性、城镇市政公共设施安全、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作为城镇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城镇体检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开展城镇体检工作,查找城镇公共设施安全隐患和突出短板,查找城镇建设在应对重大城市病问题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提升城镇安全韧性水平。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城设处、城管局 | 2021年12月底前 | |
加快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 30 | 推进省级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为市(州)、县(市、区、行委)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联网提供省级平台支撑,实现与国家级平台、城镇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地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带动辖区内县、区完成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和联网运行,并实现与省级平台对接。有序推进州、县(市、区、行委)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整合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资源,完成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政府公共服务数字化、精细化,构建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的“大城管”格局。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局、信息中心 | 2022年10月底前 | ||
推动城镇安全发展 | 31 | 明确安全发展目标,组织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镇创建工作,从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城镇各项安全工作。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房产处、燃气处、设计处、建管处、质监总站 | 三年行动期间 | ||
32 | 加强城镇安全环境建设,扩展避难疏散空间,加强城镇防灾工程建设,落实城镇各项安全要素。 | |||||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 33 | 完善市政设施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管理,规范预案演练机制,完善处置流程。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燃气处 | 2021年12月底 | ||
34 | 督促市政设施运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车辆及装备、物资,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降低“二次事故”风险。 | |||||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 35 | 建立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新进人员入职培训、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科学设置行业一线岗位人员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严格考核把关,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事处、城建处、燃气处、建管处、质监总站 | 2021年12月底 | ||
强化安全生产宣传与警示教育 | 36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防护意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安全文化建设。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公室(法规处)、城建处、燃气处 | 三年行动期间 | ||
37 |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加强新媒体在城镇建设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功能。 | |||||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强化三年行动部署发动 | 加强行业监管 | 38 |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三年行动专项整治内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督导、同检查、同考评。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公室、城建处、房产处、燃气处、建管处 | 2020年6月15日前 |
39 | 加强对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并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教育培训内容。 | 三年行动期间 | ||||
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 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 | 40 | 利用行业系统宣传平台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科普教育。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房产处、燃气处、建管处、信息中心 | 三年行动期间 | |
加强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 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题 | 41 | 建立工作台账,列明隐患清单、责任清单,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力争在三年内基本整改完毕。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房产处、燃气处、建管处 | 2022年10月底前 | |
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题 | 42 | 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改造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2021年底,全省养老机构消防设施配备符合相关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满足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计处、建管处 | 2021年12月底前 | ||
打牢乡村地区火灾防控基础 | 加大乡村火灾隐患整治力度 | 43 | 结合乡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加快乡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有效降低火灾风险。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村镇处 | 2022年6月底前 | |
集中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 抓好老旧场所突出风险治理 | 44 | 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组织升级改造消防设施,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房产处、住房保障处、综财处 | 三年行动期间 | |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 45 | 全面排查辖区高层、地下建筑、人防平战结合工程,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制定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计划.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处 | 2020年10月底前 | ||
46 | 排查登记的高层、地下建筑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并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 | 2021年12月底前 | ||||
整治突出风险 | 抓好新材料新业态突出风险治理 | 47 | 因情施策,指导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使用单位等在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推动居民住宅区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措施;对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依法组织整改一批、拆除一批。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处、建管处、质监总站 | 2022年10月底前 | |
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突出风险治理 | 48 | 及时评估排查出的区域性重大火灾隐患,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旧城改造、产业升级计划统筹综合治理。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房产处、住房保障处、科技处 | 三年行动期间 | ||
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 | 加强联合执法和联合管理 | 49 | 建立健全部门定期会商、分析研判、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房产处、燃气处、建管处 | 2020年9月底前 | |
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划线管理 | 50 | 组织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小区的管理使用单位,按标准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施划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实行标识化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处 | 2020年12月底前 | ||
老旧小区“一区一策”治理 | 51 | 对辖区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现状进行调研,建立台账,并逐个制定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处 | 2020年8月底前 | ||
加强规划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 52 | 将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将城市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内容,加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处、城设处 | 2020年12月底前 | ||
优化停车资源管理使用 | 53 | 合理利用老旧住宅小区周边的路侧停车场等公共停车设施,对老旧住宅小区居民实行优惠停车,合理设置门槛和限制条件要求,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停车费用,形成普惠效应。 | 各地城管部门,城管局 | 2021年6月底前 | ||
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 | 54 | 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国家规范规定的相关内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重点,严把消防安全“源头关”;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管理措施,加强居民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计处、房产处 | 三年行动期间 | ||
55 | 对私搭乱建、占道经营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建物进行清理和拆除,对不规范摆摊设点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 各地城管部门,城管局 | 三年行动期间 | |||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 56 | 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突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和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遏制高坠事故,整治“三违”现象,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完善事故查处机制;从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应急救援能力、信用体系建设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方面全面提升施工安全保障能力。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管处、质监总站 | 三年行动期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