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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养老与康养信息月报

发布者:省房地产协会 发布时间:2021-10-14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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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 国家政策

● 国家政策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近日,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和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履行主体职责。同时,首次将社区老年餐桌、老年食堂等纳入监管范围,要求其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

      《意见》明确,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民政部要履行养老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配餐助餐服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供餐单位、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联合采取明查暗访、飞行检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约谈等方式,对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

      《意见》强调,要大力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检查供餐单位和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以适当方式听取老年人和家属代表的意见。

      《意见》强调,各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落实管理监督责任,积极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风险。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部署,中国银保监会年度工作会议对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养老理财试点工作作出统一安排。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是银行业保险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养老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试点工作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银保监会结合国家养老或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区域,选择“四地四家机构”进行试点,即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通知》要求四家试点机构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做好产品设计、风险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保障养老理财产品稳健运行。同时,坚持正本清源,持续清理名不符实的“养老”字样理财产品,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下一步,银保监会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将加强对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经验总结,为推动理财公司更加深入地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创造良好条件。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推动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作用,积极争取利用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小区整体改造项目和水电气热等专项改造项目。

       根据《通知》,改造前要认真摸排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存在的配套设施短板,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联合排查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空间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针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设施,摸排民生设施缺口情况。

      《通知》强调,改造时强化资金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统筹地方财力,重点安排消除城镇老旧小区各类安全隐患、提高排水防涝能力、完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停车场和便民设施等城镇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积极支持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推动多渠道筹措资金,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作用,积极争取利用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小区整体改造项目和水电气热等专项改造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地方政府设立的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基金。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市场、充电桩等有一定盈利的改造内容,鼓励社会资本专业承包单项或多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

       此外,城镇老旧小区完成改造后,有条件的小区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专业化物业服务公司接管;引导将相关配套设施产权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及补建续筹制度。

● 地方政策

● 地方政策


上海:《住宅无障碍改造技术指南》


       近日,上海地方标准《住宅无障碍改造技术指南》(db31/t 1314-2021)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布,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并组织实施,上海市康复器具协会具体负责起草。期间,在市市场监管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充分征求了全市各区民政部门、适老化改造服务商、标准化技术专家等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对标准文本几经修改、补充和完善。

      《住宅无障碍改造技术指南》适用于民用住宅独立成套房屋室内的无障碍改造,非独立成套住宅的无障碍改造可参照执行。标准从无障碍改造的技术性要求、改造前的评估、康复辅具应用等方面,提出了住宅无障碍改造的原则、室内各要素的改造建议以及具体改造内容的评估表和常用居家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建议。

      《指南》面向由于永久性或暂时性身体功能障碍,需要借助康复辅助器具等设施满足或改善居家基本生活的使用者。为便于其使用康复辅助器具和其它日常生活类设施设备,对住宅的设施进行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改造,以提高其居家生活的自理能力、安全性和便利性。

       评估是整个住宅无障碍改造过程中重要环节。标准明确,住宅无障碍改造实施前,宜由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对使用者身体基本功能和其居住、活动等生活空间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评估建议。

       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是住宅无障碍改造重要组成部分。《指南》提出了康复辅助器具应用原则,给出了常用康复辅助器具种类,建议依据使用者的身体功能、身体结构、活动参与能力、使用环境等因素,为其提供适用的康复辅助器具,充分避免引发安全隐患或造成损伤的发生。


浙江:《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近日,《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印发,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类型、标准和提供方式。《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办法》中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省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

       如何确定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基本补助对象补贴标准、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政策做好补贴和长护险待遇的衔接。

        符合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组织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申请人。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采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提供。鼓励采用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偏远山区和海岛等地方若难以购买服务可采取货币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发放电子消费券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当地根据实际确定。

       采用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方式的,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经补贴对象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西藏:《关于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近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养老服务运营补贴、服务对象养老补贴等内容。

      《通知》明确,养老服务运营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全区范围内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贴标准为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15万元/家/年;综合评定为四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10万元/家/年;综合评定为三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5万元/家/年。考核检查不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不予补助。各市(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通知》规定,服务对象养老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具有西藏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老人、残疾老人、低保老人、计划生育失独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农村留守老人以及70岁以上空巢老人等。补贴标准是经评估被认定为自理、半失能、失能等级的老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元、3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市(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服务对象养老补贴,主要用于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急等基本养老服务,不直接发给老人。

      《通知》要求,养老服务运营补贴和服务对象养老补贴,由现行财政资金渠道及其他养老服务投资渠道解决。补贴经费与每年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运行经费一同上报下拨。同时规定,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适用于我区按照飞地模式在其他省市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


江苏:《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确立了“依法依规监管、科学有效监管、公开公平监管、协同共治监管”的总体原则,明确了开展市场主体排查整治、突出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加强运营秩序规范化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和执业行为监管、加大涉及资金管理和查处力度、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完善服务退出监管机制等7方面重点监管任务,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互联网+监管”、强化标准规范引领作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措施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实施意见》要求,2022年底前,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建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用承诺公告制度。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开发运用江苏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2021年底实现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全过程、在线闭环式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100%。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江苏省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指南》,强化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

      《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2022年底前,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强化主导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综合监管任务指导清单,统筹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强化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主动公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宣传引导,推动形成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