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青建协[2021]18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协会科技创新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协会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我会决定新增补一批技术专家。
请各单位按照《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填报《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件2),请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word)和扫描件(pdf)报送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五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504室)。
联系人:胡君成 0971-6119443
杨泽坤 0971-6150345
附件:
1.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2.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我省建筑业专业人才的优势,为行业和会员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协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专家是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并统一管理的、为我省建筑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咨询、经营管理、施工生产等服务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专家库专家由我省建设行业相关部门、科研院校、房建、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石油、铁路、装修等行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自愿申请加入的全省性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组织。
第四条 省建筑业协会设立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库专家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下设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各类活动并做好工作协调、联络及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能:
1.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2.组织专家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资源,并向有关部门推荐评奖;
3.组织专家聘任、考核和换届工作;
4.组织专家参加相关活动,开展工作,处理专家工作报告、工作建议等;
5.组织召开专家成员全体会议、专家组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6.其它有关专家管理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专家资格分类及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专家资格分为四个类别:即工程技术类、企业管理类、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类。
第八条 工程技术类专家可以承担的工作项目为:
1.研究指导建筑业技术进步与发展;
2.工程质量的检查与评优;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与评比;
4.参与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鉴定;
5.被推荐参加全国性的有关检查和评比;
6.其他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企业管理类专家可以承担的工作项目为:
1.研究和参与企业深化改革、促进转型持续发展的有关工作;
2.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企业诚信建设活动中的相关考核与评价;
3.优势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4.被推荐参加全国性的企业管理评审活动;
5.其他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咨询服务类专家可以承担的工作项目为:
1.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的论证;
2.参与涉及行业管理的各类课题研究活动;
3.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培训、答疑等服务;
4.为会员企业维权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5.参与协会内外、同行业企业间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类专家可以承担的工作项目为:
1.行业内各类专业人员(含技术工人)的岗位技能标准的审定;
2.上述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大纲、自编培训教材、考试大纲的审定;
3.行业培训师资能力的认定和选聘。
第四章 专家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受聘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始终对党绝对忠诚,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正派,严于诚信自律,无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熟悉建筑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专业领域的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建筑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高、中级职称或具备相应业务能力水准,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在本专业工作12年以上,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0岁至65岁之间(特殊专业和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可适当放宽),热心协会工作,及时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专家资格认定程序及任期
第十三条 凡会员企业或行业内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可由本人自愿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并经供职单位同意,在《申请登记表》推荐栏处盖章,报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专家委员会聘任。
第十四条 专家聘任期限每届为三年,任期期满后由专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研究确定续聘。
第六章 专家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将获得由本协会颁发的《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专家聘书》。
第十六条 专家证书是持有人从事协会组织安排工作时的证件,不允许用作他途。持证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忠于职守。
第十七条 专家任期届满后被续聘的,在专家证书上加盖注册章。未经注册的,期满后专家证书自动失效。
第七章 专家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由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应类别的专家中选取。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评审类活动应遵守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遇有利害冲突或自身利益条件相悖,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专家库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除个人资料以外,不得随意泄露专家库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协会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由专家委员会决定,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履行职责、义务的专家,专家委员会可决定不再续聘;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专家资格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