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青海省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平台! 现在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省房地产业协会

青海省房地产业“昆仑杯”评选办法

发布者:省房地产协会 发布时间:2020-07-08 阅读次数:0

青海省房地产业“昆仑杯”评选办法

(2016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产品综合品质,促进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青海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房协)在全省房地产行业内开展“昆仑杯”评选活动,同时接受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昆仑杯”是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性奖。评选的目的是:满足群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更高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获奖项目应该符合我国“经济、实用、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规划设计水平高、 环境质量好、工程质量优、功能配置全、住宅性能好、物业管理规范,在推进住宅产业化、“四节一环保”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昆仑杯”评选项目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主,包括住宅与非住宅两大类,住房类项目以普通商品住宅为主,兼顾保障性住房、中高档住房和既有住宅改造项目;非住宅类项目涵盖城镇之外的文商旅地产和养老地产。

第四条  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性原则,保证“昆仑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 “昆仑杯”评选项目可随时申报,由省房协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昆仑杯”设立评选领导小组,指导“昆仑杯”评选工作,组长由省房协会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省房协部分副会长等;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房协秘书处,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昆仑杯”评选设立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专家组按照“昆仑杯”评价标准及要求,对各市、州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从省房协确定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 各市、州房地产业协会设立“昆仑杯”评选机构,未成立协会的地区,请各市、州建设或房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昆仑杯”评选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昆仑杯”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现行法律、法规,符合“昆仑杯”评价标准中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住宅项目按照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质量、产业化技术应用、物业管理和住宅性能认定六大评价体系进行评选。非住宅项目按照规划与建筑设计、施工质量、产业化技术应用、公共(设施、设备)配套与运营服务四个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选。

第十条  申报项目要求

(一)总建筑面积:西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旧城改造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城镇之外的文商旅地产和养老地产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分期开发建设的组团和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开发建设符合程序,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三)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物业管理规范,用户满意度较高,社会反响较好,住宅类小区入住率不低于50%、非住宅类使用或租用率高于60%。

(四)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水平高,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应用突出,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住宅类项目达到《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规定的A级以上性能等级标准的,优先评选。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项目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性条文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及规范标准的;

(三)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有重大不良记录(如因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虚假销售等情况被建设行政部门处罚等);

    (四)物业管理不规范,客观上给用户使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昆仑杯”的项目,需报送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装订成册,A4幅面,封面标注申报项目名称、开发企业名称和申报单位。

(一)青海省房地产业“昆仑杯”项目申报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五)项目整体、局部、外立面、小区景观、入户门厅、户型结构、特种设备等能反映项目品质的7寸彩色照片10张以上。

(六)项目实况音像资料或PPT情况介绍,其播放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五章  项目候选

 

第十三条  为确保获奖项目质量,“昆仑杯”实行评选项目候选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即可以申报“昆仑杯”候选项目,主体竣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候选项目。

第十五条  “昆仑杯”候选项目由“昆仑杯”市、州评选机构推荐,由省房协组织专家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报“昆仑杯”办公室,颁发“昆仑杯”候选项目标识和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昆仑杯”候选项目的开发企业,要严格依照“昆仑杯”的标准继续进行开发建设与管理,定期向“昆仑杯”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昆仑杯”专家的指导和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经检查出现不符合“昆仑杯”标准并不改进的,将取消其候选项目资格,并收回标识和证书。

第十七条  获得“昆仑杯”候选项目的开发企业,当项目达到“昆仑杯”评选条件时,在补充资料后,直接进入“昆仑杯”评选程序。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昆仑杯”评选办法和评价标准,准备好相关材料报当地“昆仑杯”评选机构。

第十九条“昆仑杯”办公室接到市、州评选机构推荐的和企业申报的“昆仑杯”评选项目资料后,定期组织“昆仑杯”专家组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第二十条  “昆仑杯”领导小组听取专家组评审和考察意见后,审定“昆仑杯”入围项目名单。

“昆仑杯”入围项目名单在青海房产网或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昆仑杯”获奖项目名单,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昆仑杯”的项目,给予以下表彰和鼓励:

(一)颁发奖杯、铜牌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铜牌可安置在获奖项目显著位置;

(二)对获得“昆仑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中予以适当加分;

第二十三条  获得“昆仑杯”的项目,省房协可协助企业申报国家“广厦奖”评选。

 

第八章 “昆仑杯”召回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昆仑杯”获奖项目的权威性,对已获奖项目出现问题并经查实的实行召回制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评选领导小组成员、评审专家以及“昆仑杯”评选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相应资格,并通知本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