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燃〔2021〕44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水务局、园林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各勘察、施工、物业企业:
目前,正值全国“两会”召开和全省住建领域项目集中开复工时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防范遏制春季开复工时期燃气管网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燃气设施安全平稳运行,现就做好全国“两会”和春季开复工期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认真开展开复工燃气安全监督检查
各地要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落细措施、精准防控”要求,推动燃气行业更为安全的发展。各地要针对春季开复工期间燃气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结合《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清单》《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安排部署开复工期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燃气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推进燃气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法律意识,以严督细查、真抓实改的作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积极采取集中开复工燃气安全宣传、与项目建设建设、施工等单位签订燃气设施保护责任书等方式,将燃气安全防控工作做实做细。在办理开复工手续(或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向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提出燃气设施保护具体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及时与管道燃气经营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并严格落实保护措施。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强化燃气管网巡检巡查和维护检修力度,推进精细化管理。对安全风险高的岗位要积极采取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及信息化手段提升燃气设施安全管控水平。要细化应急保障预案和措施,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准备等工作,确保燃气安全平稳运行。
(二)规范企业安全内控管理措施。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推行“一会三卡”工作制度(班前会、危险作业审批卡、应急救援明白卡、企业安全体检卡),激发企业自查、自保、自改的内生动力,把隐患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要进一步提升企业关键岗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安全管理工作,按要求配备持证专业人员,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关键岗位安全管理及操作行为,切实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增派巡检人员、提高巡查频次、增加巡检设备投入等方式,充实管线巡护一线人员力量,对供气范围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要重点加强开复工施工场地及周边燃气安全巡查,主动向开复工项目单位做好天然气安全宣传,告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要安排专人负责开复工工地燃气设施现场监护,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联系沟通,联合开复工施工场地燃气设施分布和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共同提出保护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避免因施工导致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破坏事故的发生。压缩(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对场站压力罐体瓶体、安全防护装备等重要设施做好全面安全检查,加强对充装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努力避免事故发生。
三、规范各类施工行为,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
开复工项目建设、施工、勘察单位要在开复工前主动联系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燃气管道和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以及签订的燃气保护协议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道(管线);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种植树木等深根植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爆破、动火等作业;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切实做好开复工项目施工场地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园林绿化企业要做好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深根植物摸排、种植管理。物业企业要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在开展小区内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绿化等工作前积极与燃气经营企业联系,确定庭院燃气管线位置和保护措施,保障庭院管线运行安全。
四、强化责任追究,推动责任落实到位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各方安全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燃气法规要求,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整改、处罚两手抓两手硬,确保检查不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将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纳入行业信用管理失信名单,多措并举提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要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将发生的燃气事故及时报我厅城镇燃气供热管理处,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部门将进行通报、约谈,对燃气重大风险、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将挂牌督办,典型案例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各地请于9月15日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我厅城镇燃气供热管理处。
联 系 人:周彦伯
联系电话:0971-614628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