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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2026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省建筑协会 发布时间:2026-04-21 阅读次数:0


 

 


 

 

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青海省绿色施工建造活动,青海省建筑业协会对《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2023)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2026年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青建协[2023]第3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2026年修订)

 

                             

 二〇二六日

 

 

抄送: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处存档;

 

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绿色建造对推进建筑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为规范青海省绿色建造应用及推广,引导我省绿色建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开展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持续提升绿色建造的规范化、标准化、效益化。

第四条 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的申报、实施、评价、验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23)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青海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规程》(DB63/T1307-2024)。

第五条 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作由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建协”)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活动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倡导的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的政策法规要求;

(二)建设程序合法合规,建设手续齐全;

(三)已制定工程绿色建造总体策划、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建立绿色建造管理体系;

(四)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材料及其实施策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五)申报工程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意见申报;

(六)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施工企业在外省承揽的新建工程。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的工程;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的工程。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要求

第八条 协会组织建立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评审组,负责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作。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的项目应建立健全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过程管理,符合绿色施工条件及要求。

第十条 申报单位。申报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自愿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工程开工后三个月内。

第十二条 过程检查时间,应在主体工程完成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即可。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协会按申报工程组织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评价程序:

(一)资料审查。协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现场检查。

1.通过资料审查的工程,协会组织专家对工程实际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专家组向协会提交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过程检查表。

(三)验收评价。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个月内,提出验收评价申请,提交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验收申请表及验收申报资料。

(四)结果审定。协会审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三星”、“二星”、“一星”。

(五)结果公示。在青海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证书。

第五章  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包括:

1、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申报表一份;

2、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

3、工程立项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第十六条 验收申报资料:

1、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验收申请表;

2、竣工验收报告;

3、绿色建造施工实施总结(主要介绍绿色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四节一环保技术与措施应用、通过绿色施工总结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及体会与建议);

4、工程项目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相关介绍的视频(不超过5分钟);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向获得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承建、参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凡通过“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验收评审的工程,在申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青海省建工程“江河源”奖等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活动,对于获得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的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修订日期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