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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与康养信息月报(2024年第11期)

发布者:省房地产协会 发布时间:2024-11-11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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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政策

● 国家政策


民政部:2023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

       10月11日,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发布《2023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

       公报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9697万人,占总人口的21.1%;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676万人,占总人口的15.4%。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抚养比22.5%。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40.4万个,养老床位合计823万张。其中,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4.1万个,床位数517.2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为58.9%);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36.3万个,床位数305.8万张。

       截至2023年末,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3547.8万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621.4万人,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98.5万人,享受综合补贴的老年人66.7万人。全国共支出老年福利资金421.7亿元、养老服务资金223.2亿元。

民政部: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基本数据公报

       为摸清我国人口老龄化基本国情,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中国老龄协会、中国计生协于2021年共同组织开展了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以下简称第五次抽样调查)并把调查情况及基本数据进行公布。

       第五次抽样调查显示,2021年,我国老年人中男性占48.3%,女性占51.7%,老年人口性别比93.42(以女性为100)。2021年,我国老年人中城镇老年人占54.0%,农村老年人占46.0%。分区域看,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老年人口占全体老年人口的比例分别为39.1%、26.0%、25.9%和9.0%。2021年,我国老年人中低龄(60-69周岁)老年人占56.2%,中龄(70-79周岁)老年人占30.4%,高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3.4%。

       2021年,我国老年人中独居的占14.2%,仅与配偶居住的占45.5%,与子女共住的占33.5%,与其他家庭成员共住的占6.8%。2021年,我国老年人中有子女的占98.0%,无子女的占2.0%,老年人平均子女数为2.6个。

       住房方面,2021年,我国70.1%的老年人拥有产权属于自己或者配偶的住房。

       住房适老化改造需求方面,2021年,我国城镇老年人需求最高的五类适老化改造项目分别是:加装电梯13.5%,地面改造12.4%,如厕洗浴设备改造11.7%,加装紧急呼叫设备10.2%,加装扶手/护栏9.7%;农村老年人相应的项目分别是:如厕洗浴设备改造18.1%,厨房设备改造15.6%,地面改造15.0%,门改造11.8%,物理环境改造1011.0%。

国家医疗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保障享受待遇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5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第三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服务管理、第五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

       在定点机构确定方面,对资源规划、机构类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作了规定,并对分支机构(站点)申请定点管理明确了相应规定。在运行管理方面,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履行、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信息管理、行业自律、价格收费、基金使用、内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动态管理方面,明确了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管理要求,并对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责任予以细化。在经办服务管理方面,明确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在监督管理方面,区分了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分,明确了各自监管的重点内容和管理方式。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其中,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其他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办法》提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其中,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或者社区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3日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推动商业保险年金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即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通知明确,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保险公司要发挥补充养老保障作用,持续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养老风险评估、养老金规划和管理等服务水平,丰富年金领取方式和期限,加强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同时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

       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稳步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业务守正创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业保险年金新型产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商业保险年金新型产品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监管规则,推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领域政务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资源供需高效对接,提供广大老年人可感可及的养老服务,近日,民政部上线试运行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https://yanglao.mca.gov.cn)。

       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设置了政策资讯、服务查询、在线办理、养老地图等板块,旨在为社会公众、养老服务人员和机构等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链接和事项办理等服务。


● 地方政策


上海:《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使老人在养老机构里住得安心,上海市民政局日前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实施办法》共五章25条措施,明确了预收费规则、预收费监管要求、监管工作要求、政策衔接过渡期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养老机构一次性预收取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膳食费等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同时,养老机构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收取的作担保的押金,不得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4倍。同时,对预收费公示、协议管理、退费要求等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将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其中押金全额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监管。鼓励养老机构将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

上海:《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10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参保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自愿参保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住养、护理、活动期间,或者在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其中依法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项目及限额内给予赔偿。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及残疾用具费用、营养费等。养老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内因经营过失引发对其他不特定第三方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及因保险事故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以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送餐等工作人员自身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项目及限额内给予赔偿。

      《意见》指出,对于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市、区民政局按各机构签约时核定床位数内的实际投保床位数,给予基准保费各三分之一的资金资助(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市属养老机构除外);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上海市民政局给予全额保费资助,保费按照投保的养老服务设施数量或其养老护理等工作人员规模计算。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向老年人另行收取保险费用,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

北京:《促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消费工作方案》

       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印发《促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消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自《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至今年12月31日,围绕如厕洗澡安全、室内行走便利、居家环境改善、智能监测跟进、辅助器具适配5个方面,为全市有需求的户籍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支持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

       北京市现行居家适老化改造政策保障人群为城乡特困、低保、低收入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此次补贴政策将受益人群扩大至全市户籍老年人家庭。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实际需求,该市此次还配套推出了《居家适老化改造物品和材料购置建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策实施期间,该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家庭购置《目录》中的物品和材料可享受补贴:60—79周岁老年人补贴60%,补贴上限为每户5000元;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80%,补贴上限为每户5000元;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据实补贴,补贴上限为每户5000元。

      《工作方案》明确了补贴的四项原则。一是“一户一补”原则,每户老年人家庭只能申报一次。二是需求导向原则,老年人家庭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申请。三是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优先原则,优先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购置需求,其他老年人家庭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办理。四是不重复补贴原则,今年已享受各类居家适老化改造政府补贴(含无障碍改造或康复辅具购买政府补贴)的老年人家庭,此次购置同类产品不再给予补贴;享受此次补贴的老年人家庭,5年内不再重复享受同类产品补贴。

北京:《关于促进北京市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联合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北京市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立足北京“991”养老服务新格局和三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提出二十方面具体内容,鼓励和引导在京金融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发展、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提升养老金融服务质效。

       一是加大金融机构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支持金融机构为养老机构、老年人产品用品制造企业以及适老化改造等养老服务和产品生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支持银行机构为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开发符合其经营特点的中长期信贷创新产品。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依法合规为养老服务运营主体、养老助餐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鼓励证券机构积极服务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企业、医药健康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基金经营机构创新养老、医药健康等主题基金产品,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养老产业。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行业和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并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有经验的保险公司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与国有企业合作利用待转型的培训疗养机构等乡村闲置资源,建设环境优美、生活便捷、设施与服务配套的异地康养社区。支持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参与旅居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丰富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满足北京市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助力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为优质养老项目向河北、天津具备条件地区延伸布局提供金融服务。

       三是支持保险公司及其专业养老子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体系运营。鼓励保险公司专业养老子公司积极参与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推动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的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养老服务的标准制定、评估核查等工作。

       四是引导金融机构参与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与政府、银发经济企业合作建设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并配合政府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支持。

       五是支持银发经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支持银行机构积极用好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小企业首贷补贴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政策,为银发经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低门槛、更友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北京:《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设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的有关规定。居住权人对他人住房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能。

      《办法》共26条,包括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及附则六方面内容。《办法》明确,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居住权利人必须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办法》对首次登记中以合同设立和以遗嘱设立两种方式的具体办理要求予以明确。其中,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等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材料;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生效遗嘱、证实遗嘱人死亡的材料。为破解老年人处分不动产物权的同时有效保障自身居住权益等现实诉求的难题提供了法律基础。

       居住权办法落地实施后,为‘以房养老’提供了新的模式与适用场景。在以往的住房反向抵押模式中,房屋的抵押价格需依照机构算法折算,老年人很难拿到一个合适的价格。而居住权的逐步落地,将住房抵押关系转化为保留房屋居住权的转让关系,提高老年人的接受程度,在保障老年人养老与激发市场潜力之间找寻了平衡。

江苏:《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24年)》

       报告显示江苏省老年人口的增长仍以低龄老人为主,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2043万,占户籍人口的26%;8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307.89万,占户籍老年人口的15.07%。全省百岁老人达8683人,较上年增加451人。老年人就业的机会有所增加,60—69岁低龄老人就业率为30.41%。

广东:《广东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六个方面提出17项内容,自202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

      《实施方案》明确“坚持公益性定位、专业化运营、体系化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到2024年底,认真摸清老年助餐服务需求,打造一批运营良好、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老年助餐服务点,加快推进全省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中心城区15分钟、外围城区25分钟”助餐服务圈布局进一步完善,扩面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基本保障。到2025年底,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政府、社会、市场各尽其责、有序协同,多元供给格局稳步形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充分保障。到2026年底,全省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同性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就餐便利性、满意度达到较高水平。

湖北:《湖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近日,湖北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有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协议管理、收费管理、退费管理、存管账户管理、部门监管、附则。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收费管理相关要求。对养老服务费收取方式进行明确,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山东:《山东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类型、条件、标准及监管措施、政策衔接适用等内容,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



二、行业动态

● 康养



优化存量——让老年人住的更好,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康养分会成立大会暨第八届地新引力康养论坛成功举办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康养分会成立大会暨第八届地新引力康养论坛于2024年10月16日在上海成功召开,大会以“优化存量——让老年人住的更好”为主题,交流分享经验做法,推动康养领域形成多样化的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康养需求。本次大会,共计300余人参加了现场会议。同时,乐居财经和克而瑞漾美视频号同步直播,同步在线观看人数突破2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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