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20〕270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17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统保项目的通知》(青安办〔2019〕26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预防、事故后恢复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进一步落实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
统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协助的方式,全面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安责险相关制度,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建立建筑施工安责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事故预防、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确保实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责险全覆盖,有效促进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从2020年10月1日起,我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均由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
(二)推行模式。依据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统保项目的通知》(青安办〔2019〕26号)文件要求,建筑施工安责险统保工作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负责保险方案设计、宣传培训、协助投保、风险防控、协助理赔等工作。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5家保险公司组成项目共保体共同参与统保项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代表共保体负责全省项目的出单、承保、理赔工作(海西州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负责出单和理赔工作)。采取“统一费率标准、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事故控制、统一赔偿标准、统一理赔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的服务模式。
三、保险产品
(一)保险定义。我省建筑施工安责险是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意外事故造成施工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上述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调查勘验费用、以及法律费用等善后处理费用,由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企业限额赔偿的一种政策性保险。
(二)保障范围。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的保障范围主要有三大部分:从业人员保障、第三者保障及相关费用保障。具体为:
1.从业人员保障
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约定情形,导致其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第三者保障
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相关费用保障
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救援费用、调查勘验费及法律费用等。
4.附加24小时意外险
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费率确定。
1.基准费率:在对省内建筑施工行业现行保险费率进行统计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按照工程造价、项目风险级别、赔偿金额分档次分费率确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2.浮动费率: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自律,推动被保险企业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上年度事故发生及项目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和项目依法建设等情况综合确定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3.保费计算方式:保费=工程造价×费率;费率=基准费率×浮动费率;浮动费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调整系数(a1)×企业年度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调整系数(a2)×企业上年度赔付率调整系数(b) ×企业不配合率(c) ×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d) ×开工时机调整系数(e)。
(四)参保及理赔。
1.参保规定。参保企业要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完成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由项目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缴纳。
建筑施工安责险的相关支出列入工程安全生产成本,保费计入工程造价。
保险期限为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2.投保及理赔流程(具体流程见附件3)。
四、事故预防
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根据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费用预算,事故预防费用按不低于保费20%的比例提取,并根据上年度事故赔付和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整。事故预防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可以统筹行业和地区,协助投保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和工程项目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经项目所在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纳入下一承保年度保险浮动费率。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并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要建立安责险工作汇报机制,每季度反馈当地安责险工作开展情况。
(二)各地要强化工作措施,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工作督导、评优评先等形式,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环节把是否按规定参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保险机构要发挥保险推动的主体作用,加强建筑施工安责险强制实施推动工作力度,强化推动措施,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和项目积极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做到应保尽保。
(三)建立保险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对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承保的,或承保项目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且整改不力的,或经认定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以不正当手段承保、不严格执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以及理赔服务不到位的,或未及时将承保项目相关信息录入“监管平台”等行为,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全省推行建筑施工安责险后,与工伤保险相辅相承、优势互补。各地不得再将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它商业险种作为强制性保险,切实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五)各地不得将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依法理赔活动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联动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的上报行为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附件:1.青海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费率表
2.青海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表
3.青海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投保、理赔流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
青海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费率表
工程造价 | 保障范围 | |||||||
伤害部分(万元/人) | 限额部分(万元) | |||||||
一般风险工程 | 高风险工程 | |||||||
死亡、残疾 | 医疗 | 400 | 600 | 800 | 400 | 600 | 800 | |
8000万以上 | 50 | 10 | 1.51 | 1.60 | 1.71 | 1.68 | 1.77 | 1.85 |
60 | 12 | 1.77 | 1.85 | 1.94 | 1.94 | 2.02 | 2.11 | |
3000万至8000万 (含8000万) | 50 | 10 | 1.60 | 1.68 | 1.77 | 1.77 | 1.85 | 1.94 |
60 | 12 | 1.85 | 1.94 | 2.02 | 2.02 | 2.11 | 2.19 | |
500万至3000万(含 3000万) | 50 | 10 | 1.68 | 1.77 | 1.85 | 1.85 | 1.94 | 2.02 |
60 | 12 | 1.94 | 2.02 | 2.11 | 2.11 | 2.19 | 2.28 | |
500万以内 (含500万) | 50 | 10 | 1.77 | 1.85 | 1.94 | 1.94 | 2.02 | 2.11 |
60 | 12 | 2.02 | 2.11 | 2.19 | 2.19 | 2.28 | 2.37 | |
注:(一)高风险工程:
1.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或单跨跨度30米以上(含30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的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周边人流密集、施工场地狭窄)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3.目前尚无技术标准的新型结构体系或结构体系非常复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4.城市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单孔跨径>150米的桥梁工程或多孔跨径总长≥100米、单孔跨径≥40米的涉水桥梁工程;
5.城市隧道工程;
(二)除上述规定的高风险工程范围之外的均属于一般风险工程。
(三)工程风险级别由项目所属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确定。
附件2
青海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表
浮动费率 | 具体构成指标 | 系数 数值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调整系数(a1) | 上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 | 0.9 |
上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 | 1.0 | |
上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 | 1.2 | |
企业年度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调整系数(a2) | 上年度企业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比率≥100% | 0.8 |
上年度企业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比率≥80% | 0.8 | |
80%>上年度企业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比率≥60% | 0.85 | |
60%>上年度企业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比率≥40% | 0.9 | |
40%>上年度企业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比率≥30% | 0.95 | |
30%>上年度企业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比率≥20% | 1.0 | |
上年度企业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比率<20% | 1.0 | |
企业上年度赔付率调整系数(b) | b≥300% | 2 |
80%≤b<300% | 1.5 | |
0%<b<80% | 1.2 | |
b=0% | 1.0 | |
连续两年赔b=0% | 0.9 | |
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b=0% | 0.8 | |
注:上年赔付率b=(上年度已决赔款金额+上年度未决赔款金额)/上年度保险费*100%;其中上年度已决赔款金额指上年度已结案件的赔款金额(需要扣除通过追偿追回的赔款),上年度未决赔款金额是指赔偿处理中心确定的案件估损金额。 | ||
企业不配合率调整系数(c) | 小于等于30% | 1.1 |
30~60%(含60%) | 1.2 | |
大于60% | 1.3 | |
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d) | 上年度发生1起及以上一般事故 | 1.1 |
上年度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以上级别事故 | 1.2 | |
开工时机调整系数(e) | 工程项目未办理完成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就进行施工的项目 | 1.05 |
注:
(一)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为准。
(二)企业年度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调整系数中上年度企业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比率=上年度企业获得的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数/当年企业省内在建项目数量。
(三)建筑安全事故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企业赔付率=企业年度赔付金额/企业年度保费收入。
(五)企业不配合率是指企业当年我省境内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在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时,不积极配合且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次数与所有接受事故预防服务的总次数之比。该指标由主承保机构负责提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后方可执行。
(六)无相关有效证明和依据的,安责险基准费率不得浮动。
附件3
青海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
投保、理赔流程
一、投保流程
青海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投保方式有:现场投保、网上自助投保或电话协助投保等三种方式,项目实行见费出单。具体投保流程:
(一)现场投保流程。
由参保单位填具投保单,江泰公司现场收取并进行初步审核后,通知参保单位将保险费以转账的方式将保费划缴至青海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保费专用账户,首席承保公司进行最终审核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江泰公司对保险单、发票审核无误后递送至各参保单位。
(二)网上自助投保流程。
参保单位可通过江泰公司开发的“安保网”(网址:(http://www.chinasafetyins.com )直接办理投保,投保单位完成投保信息录入,选择保险限额并确认投保后,将保费划缴至青海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保费专用账户,首席承保公司进行最终审核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江泰公司对保险单、发票审核无误后递送至各参保单位。
(三)电话协助投保。
参保单位也可选择拨打江泰公司设立的24小时客服专线400-616-8833进行电话咨询,由电话中心工作人员协助参保单位办理投保手续。
二、理赔流程
(一)一般程序:限额部分赔付程序:(1)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报案,青海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统一报案专线400-616-8833(24小时);(2)保险机构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3)被保险人提交索赔资料;(4)保险机构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及索赔资料核定损失;(5)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的核定给予确认;(6)保险机构支付赔款。
(二)意外伤害部分赔付程序:(1)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报案;(2)保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查勘(除发生死亡案件外应简化查勘程序);(3)被保险人送医院治疗并保留所有就诊资料和票据;(4)治疗结束后,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若发生残疾,被保险人需提供工伤部门鉴定材料);(5)保险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后,支付赔款。
(三)特别规定:(1)快处快赔:1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后,由主承保单位调查落实及时向企业支付。(2)危重伤员赔款预付: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医院保证金额度需求,主承保向医院预支保证金。(3)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或赔案存在理赔争议时,主承保必须第一时间对损失明确部分进行预付,确保事故伤亡救助、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顺利开展。(4)被保险人在安责险保障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安责险可以作为第一顺应位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工伤先行赔付为由拒赔。医疗费用可自行选择在安责或工伤项下进行赔偿。(以票据原件为准,不能重复赔偿)
(四)赔付时限: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小于等于1万元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且签订赔付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进行赔付。
(五)常规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且签订赔付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5万以上,60万元以下的(含6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且签订赔付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6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且签订赔付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六)重大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且签订赔付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