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使用税,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上述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已经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均应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点呢?
案例概要 A房地产企业2020年10月1日与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宗地面积为58100平方米,出让人同意在2021年3月10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A房地产企业,A房地产企业实际已于2020年11月20日办理完毕土地交付手续并动工建设。 试问,A房地产企业应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解析 A房地产企业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2020年11月20日完成了土地交付并动工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这属于非新征用耕地,A房地产企业应自完成土地交付手续的次月,即2020年12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但实际上A房地产企业提前于2020年11月20日接收了土地并开始了建设活动。因此,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应根据实际接收土地并开始使用的日期来确定,而非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 总结归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点具有灵活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依据。按照“实际占用”原则,如果房地产企业提前接收土地并开始建设,即使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晚于实际接收时间,也应从实际接收并开始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更新,确保及时准确地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本案例引用的政策依据及条款 政策依据 点击以下法规标题可以查看全文,未链接的法规可以通过本期推送的政策法规查看。 全部政策法规合集查看:点击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我们精心梳理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法与案例解析”的项目实战线上课程,现在购买课程赠送《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书籍,课程与书籍结合学习更高效哦,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学习吧~ 该书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数字化税务研究中心课题组牵头编著。书籍包含系统的清算知识、法规,数字化清算模式详解与应用案例,以及清算全流程审核要点及分析方法等。 想要获得更多系统化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知识,可以扫描以下二维码在线购买~ 如果学习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进入房税交流群,专家在群里进行答疑解惑。同时还有AI智能税务助手随时能互动解决问题,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加群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