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保证科技奖评审质量,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八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的《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2021年修订),现发布施行。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2021 年修订,2021 年 7 月 5 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八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表彰和鼓励为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设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
第二条 为做好科技奖奖励工作,保证科技奖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结合房地产行业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奖励章程。
第三条 科技奖坚持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以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为目的。科技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科技奖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发起,资金来源由设奖单位赞助以及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科技奖的管理,设立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科技奖采取单位推荐、受理、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及公告授奖制度。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房地产及其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 9~17 人,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专家、学者占 60%以上。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设在住宅技术委员会,负责科技奖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科技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行业学协会、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 25~30 人,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4 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业评审组推荐获奖项目的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标准规范、智能信息等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2 人,委员若干人,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奖励办根据当年科技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随机选择具备条件的专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且每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奖受理项目的初评;
二、按评审标准和规定的授奖数量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
三、对科技奖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 科技奖奖励范围包括能够显著提升房地产项目设计水平、建造水平、质量水平、宜居(品质)水平,促进房地产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的下列科技成果: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 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二、引进、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三、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等科技基础性研究 成果。
第十四条 推荐科技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三、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五条 推荐科技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 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大专院校,本协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可作为申报科技奖项目的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由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推荐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书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推荐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与经济效 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
第十九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名额应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项目需于推荐前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一、已获得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以及社会科技奖励的;
二、同时推荐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以及社会科技奖励的;
三、不符合科技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四、项目未通过科技成果评价(评估)、验收或科技成果评价(评估)、验收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以及标准规范颁布实施不满六个月的;有工程依托的项目,未提供工程验收报告的;
五、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六、同一项目内容经上一年度科技奖评审未授奖的。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项目予以受理,并在中房网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立三个奖励等级。授奖数量按不超过受理项目的 30%授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的 15%、二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的 30%、三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的 55%;根据申报项目的质量,某一等级可空缺。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水平或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 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 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奖励办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以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通过记名、限额投票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通过初评的授奖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需 2/3 以上委员同意,三等奖项目需 1/2 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且应有 2/3 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推荐授奖项目,通过中房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0 天。
第二十九条 对于缓评项目,科技奖励办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项目主持单位,经补充完善材料后,可在两年内向奖励办申请复评。
第三十条 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委员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办提出,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内容不实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 在公示期提出放弃推荐获奖的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同意,下一年度可重新申报。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推荐获奖项目,在征得拟授奖对象同意后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七条 授奖项目奖励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名额为: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15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10个;
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12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 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5个。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向授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 100000元、二等奖奖金为 60000元、三等奖奖金为 30000元。奖励委员会可根据获奖项目的技术先进适用性及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突出程度等具体情况对奖金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九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可作为备选项目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四十条 科技奖接受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都可向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举报或投诉。
第四十二条科技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信誉记录作为选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参与奖励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由奖励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取消 3~5 年内单位和个人申报获奖项目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