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20〕222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0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20年8月至9月
三、检查依据
(一)《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五)《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计算规范标准及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七)《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修订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19〕119号)
(八)《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8〕336号)
(九)《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青建工〔2017〕551号)、《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建工〔2019〕452号)
(十)《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青建工〔2019〕214号)
四、检查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执行情况;
(三)国家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标准及我省计价依据执行情况;
(四)成果文件质量情况: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流程、计价依据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资料归档等内容是否完整;
(五)招标人招标文件设置是否合理,是否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规避招标;
(六)投标人是否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七)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八)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标,无故干预评标,私自废标等违法行为;
(九)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检查方式和范围
(一)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西宁地区采取随机抽采方式进行,抽查比例10%,由我厅牵头联合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组成检查组对西宁地区开展检查;其他地区全覆盖检查,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造价咨询企业按年度提前填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表》(附件1)。
(二)检查范围
检查的咨询成果文件主要为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检查招标代理主要为2019年以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项目。
六、检查结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表》(附件2)判定,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违法违规。
(一)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未发生其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分值在 85 分以上。
(二)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未发生其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咨询成果文件专项检查分值在 60-84 分。
(三)不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或发生过其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情况;咨询成果文件专项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的。
(四)违法违规:企业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及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视情节应给予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或移送司法机关的。
七、检查情况的处理
(一)对专项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由检查组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二)对专项检查发现违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检查组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检查结果为优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给予全省通报表扬,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修订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19〕119号)规定,将检查结果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检查结果为违法违规的企业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打击防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协作机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43号)的要求,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果。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下发整改通知,规定整改期限,督促其按期整改。并于8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各企业要重视此次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安排相关负责人和出具成果文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检查工作,主动向检查组提供成果文件和有关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检查组应当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和保密各项规定,若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联 系 人:李 岩
联系电话:0971-6146178
传 真:0971-6150349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表(按年度分别填报)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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