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对推进建筑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为规范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推进、推广,引导我省绿色建造施工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着重提升绿色建造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效益化。
第三条 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的申报、实施、评价、验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指南》。
第四条 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作由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倡导的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的政策法规要求;
(二)建设程序合法合规,建设手续齐全;
(三)具有工程绿色施工实施策划方案;
(四)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材料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五)凡是本省区域内的合法性建设工程。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的工程;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报单位。申报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自愿组织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当地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择优推荐上报省建协。
第九条 申报时间。工程开工后,主体工程完成前,具备现场
检查条件即可申报。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省建协按申报工程组织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资料初评。省建协对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现场检查。
1.通过资料初评的工程,省建协组织专家对工程实际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专家组向省建协提交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过程检查表。
(三)验收评价。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2个月内,提出验收评价申请,提交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验收申请表。
(四)结果审定。省建协审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三星”、
“二星”、“一星”。
(五)结果公示。在青海省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平台上公示七天并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项目,协会授予级别证书。
第五章 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包括:
1、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
3、工程立项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验收申报资料:
1、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验收申请表;
2、竣工验收报告;
3、绿色建造施工实施总结(主要介绍绿色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四节一环保技术与措施应用;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及体会与建议);
4、绿色建造施工相关检测、监测资料及数据;
5、工程建设或监理单位出具的绿色建造施工相关技术与措施的应用证明;
6、工程项目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相关介绍的视频(不超过10分钟);
7、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证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
第十四条 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2、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全部内容;
3、绿色施工中各项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4、绿色施工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并按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向获得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承建、参建)、监理单位颁发证书。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信用评价分。
第十六条 凡通过“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验收评审的工程,在申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等评优活动时,在满足其它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活动,对于获得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的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青海省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海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