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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省建筑协会 发布时间:2023-05-18 阅读次数: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消息来源: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按照省安委会《青海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行动方案按全覆盖要求,通知到行业领域内所有企业,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3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pdf 

 

青海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青海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要求,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落地,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突出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城乡自建房、市政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二)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实现隐患整改“五落实五到位”和“六个100%”全覆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建筑施工领域杜绝较大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城镇燃气领域零事故

二、组织机构

成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专项行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

 长:葛文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

吴志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熊士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马成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马庆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张志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员:王志川  厅二级巡视员、自建房专班副组长

唐晓剑   厅二级巡视员、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厅总工程师

刘恒建   建筑业监管处处长

史海龙  厅燃气供热管理处处长

李志国   厅办公室主任

     厅综合计划财务处处长

王章军   厅村镇建设处处长

刘海英  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渭兆军   厅住房改革与保障处处长

白晓杰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安委会办公室李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企业要负责人责任落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重点检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十个一”工作制度(见附件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情况;带头学习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安排部署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

2.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检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 “九个一” 责任制情况(见附件2),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每个岗位重点排查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未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施工安全标准化等行为。

3.风险隐患防控措施落实。检查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任务情况(见附件3,检查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警示风险排查、防控机制,加强危大工程分类分级监管情况,是否对排查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排序,落实责任、措施、时限、资金、预案五到位要求,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风险隐患。

(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和住建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领导安全生产指示批示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落实安全生产“15条措施”工作责任清单》《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2.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迅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每季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是否研究解决困难问题,督促推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是否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督导检查,以“四不两直”方式适时开展暗查暗访,推动解决一批重大隐患。

3.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6月份的安全生产”专题活动情况。是否针对住建领域重大风险隐患,至少开展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是否督促企业、项目特别是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认真排查梳理自身重大安全隐患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

1.勘察设计安全管理。检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在新建房屋建筑设计阶段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措施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落实审查责任、着重加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审查。

2.危大工程管理。在勘察设计阶段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设计安全技术管理;紧盯深基坑、高支模板、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管控,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执行落实情况,包括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组织专家论证及按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旁站按要求组织验收等方面

3.高风险作业环节管理。突出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环节的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专项方案编制、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落实领导带班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4.关键岗位人员责任落实检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规定》《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日志》执行情况,工程参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建筑工地消防安全。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动火是否经过审批、临时用电是否存在私拉乱接、按照工程进度要求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是否通畅;宿舍和办公区域是否使用大功率电器、存在使用明火情况;是否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具,器具是否有效满足灭火使用要求。

6.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查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四)城乡自建房安全

1.形成整治合力。严格落实《青海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统筹协调15家省直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导各地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按照业主自查、村镇排查、县级复核、市级督导、省级督查五级联动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2.扎实开展排查。督导各地充分利用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全省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章”排查工作成果,全面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乡自建房,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全面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坚决遏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3.完善长效机制。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出台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探索研究我省城镇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城乡自建房建设管理安全可靠,健康稳步发展。

(五)城镇燃气安全

1.城镇燃气用气安全。聚焦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用气、燃气管线占压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停复气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检查严格执行设施设备巡检制度情况, 是否及时发现、处置燃气设施设备安全风险隐患。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是否做到100%全覆盖。

2.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实行闭环管理情况。企业是否落实国家关键岗位持证上纲要求,做好新招录、转岗员工从业资格取证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3.瓶装液化气安全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建立完善可溯源智能钢瓶管理制度,规范用户合同管理、配送及入户安检等关键环节,有效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运行水平。

(六)市政基础设施安全

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切实摸清地下管线材质、走向、建设年代等实际情况,建立档案资料,形成全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一张图”,在此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建立项目库,积极对接发展改革部门,有计划有步骤精准实施建设改造,逐步解决地下管网存在的建设标准低、超期限运行、老旧破损等突出问题,切实消除地下管网安全隐患。

2.市政道桥及供水设施。排查整治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设施安全隐患,切实避免道路塌陷、桥梁垮塌和触电等事故的发生。督促供水企业做好水质检测和供水设施检修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3.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检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及转运站等城市环卫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认真落实相关安全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及标准。强化生活污水处理企业重点人员培训教育,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中毒、触电、爆炸、溺水、坠落等各类伤亡事故

4.加强风险分级管控。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为重点,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事前、事中、事后分级管控,着力从源头化解风险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强化精准严格执法

(一)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标准要求。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附件4)《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5)《市政基础设施运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6)要求开展排查整治,并进一步聚焦提炼出本次整治的重点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通知到行业内企业单位,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各级住建部门要组织组织辖区气经营、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批次开展安全管理能力抽考,抽考覆盖率达80%以上。

(二)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集中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巩固“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成效,切实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切实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三)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针对排查整治重点任务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做到“一企一策、 一项目一策、 一隐患一措施” ,推动精准落实“两单四表”报送机制,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整改;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四)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要求。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我厅将进行约谈通报。

(五)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督促企业登录危大工程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危大工程方案、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应急处置等信息,实现危大工程信息管理。推进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应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告知、使用登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五、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自《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底结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17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责任分工明确、保障措施有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5月中旬至7月底)。住建行业相关企业制定自查自纠方案,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分级分类要求,建立隐患台账,逐条整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重点督导、驻点帮扶、专家服务等方式,对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聚焦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对住建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开展全覆盖精准执法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建立台账、挂牌督办、整改销号闭环管理我厅将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企业专项行动推进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通报、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初)。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时时抓的工作机制,明确整治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突出最不放心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进行领导包片督导检查,推动问题隐患立查立改。

(三)强化跟踪督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问题隐患的跟踪督办,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责任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四)加强信息报送。我厅将定期调度掌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见附件7),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2023年5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我厅,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12月10日前报送我厅

联系人:建筑业监管处 盛嘉福  联系电话:0971-6113885

邮箱:1511179519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