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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省房地产协会 发布时间:2023-04-23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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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提出,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此类案件,《批复》明确: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据悉,该《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并自2023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最高法商品房问题批复体现了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即购房者)的精神,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


来源:综自中国网、新京报

编辑: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