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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省房地产协会
发布时间:2022-08-08
阅读次数:
0
次
青建房〔
2022
〕
176号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
市、州
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
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已取得三级、四级、暂定级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于
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青海省房地产交易监管系统办理资质升级业务,完成二级资质证书换发工作。各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要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切实做好资质申报初审、
复审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
22
年
8
月
4日
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细则
。
第二条
本
细则
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住房
城乡建设
(
房地产
)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
级和
二
级
两个资质等级。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专职或兼职
统计人员
1人
;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第六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七条
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审核后
,报国务院住房
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
由企业注册地县(区)
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
受理初审,市(
州
)
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
复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
申请
二级
资质
。已取得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重新核发二级资质。
第九条
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
照
住房
和
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
提交下列资料
。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
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四)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第十条
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开发项目的有效证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
专业
管理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
(四)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实行
《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体系材料
;
(五)
企业承诺书
(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
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
材料和相关证件应当
真实、合法
、
有效
,
通过
青海省城镇住房信息系统
实行网上办理。
第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
对符合
申请
条件的企业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审批
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
审批
结果在
青海省
住房
和
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和
“
青海
省
房
地
产
”微信公众号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
日。
资质审批部门在
公示期
内接到举报
,经核实确属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不予
审批
,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对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
举报问题
不
属实
的企业
,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电子证照
。
第
十四
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按照原资质等级要求
提交相关证明
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失效。
第
十五
条
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
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企业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的
,应
自变更营业执照
后
30日内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二)
变更后的
企业营业执照;
(
三
)企业承诺书
。
第
十六
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同时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按新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程序办理,原资质予以
作废
。
第十七条
企业
因
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的
,应当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
十八
条
县级以上
住房
城乡建设
(
房地产
)
主管部门应当开展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依法查处
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
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记入
信用记录,不断
发挥和
提升信用监管
能力
水平。
第十九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承担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
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当
在
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
业务
。
第二十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各级
住房
城乡建设
(
房地产
)
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4日。《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青建房〔2013〕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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