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05-19 17:55 发表于青海
为进一步加强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活动,建立管长远管根本的工作机制,切实消除农村牧区自建房安全隐患,近日,我省出台《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长期以来我省农牧民住房在建设管理方面的空白,标志着今后农房建设管理将有法可依,实现对农牧区住房建设活动的闭合管理。 这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又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乡村建设行动工作要求的部署落地;既是我省农村牧区农牧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是保障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共九章50条,主要从农房建设的管理职责、规划选址、申请审批、设计风貌、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使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农牧民建房从规划选址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农牧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科学选址、因地制宜、安全宜居、保护耕地的原则,符合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经济适用、抗震防灾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在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上,《管理办法》明确了县、乡(镇)、村民委员会、农牧民以及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提出发改、财政、公安、乡村振兴、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水利、消防救援、林草、残联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农牧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报批程序上,《管理办法》明确了农牧民可以申请建房的七种情形,规范了农户申请(包括宅基地申请)、村级公示、乡镇审批的建房报批程序,并对农牧民在原有宅基地新建房屋和新申请宅基地建设房屋两种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建房程序,避免未批先建和私搭乱建,提出农牧民在原有住房上加层、改扩建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房屋整体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组织验收。
在设计风貌上,《管理办法》提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农牧民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作出必要的评估,并明确了农房建设原则上以不超过两层的低层住宅为主,建设三层以上房屋要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同时,对农房建设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农房修缮改造提出了相关要求。
在施工监理上,《管理办法》提出农牧民建房必须满足地基基础牢固、主体结构安全要求。对农牧民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上及跨度在6米及以上的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同时,提出鼓励推行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聘用具有执业资格的建筑专业人员参与农牧民建房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管理。
在使用管理上,《管理办法》明确了农牧民作为房屋使用人的主要责任,应加强房屋安全状况的自行监测和日常维修管护,及时发现并主动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县(市、区、行委)、乡(镇)要建立农房安全管理机制,将老旧房屋安全管控纳入风险管理,加强安全使用管理;对既有农房要提高住房保温性能和设施配套率,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此外,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针对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经营的房屋,《管理办法》提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开办许可和经营活动安全监管职责,农牧民要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